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

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及湖南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低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363)、《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131号),结合律师行业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标准。

一、刑事案件

(一)侦查阶段                               10000--100000

(二)审查起诉阶段                      20000--200000

(三)审判阶段:一审:             20000--200000

                                二审:        30000—300000

(四)死刑复核(核准)阶段    50000—500000

(五)申请再审阶段            50000—500000

(六)刑事案件中,对于律师会见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每阶段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针对会见次数明显较多的案件,可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按次3000--10000元范围内确定增加律师服务收费的数额。

(七)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每件500050000元;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二、民事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计件收费:

湖南省内每件                           5000元——50000

湖南省外每件                           10000元——100000

(二)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或涉案金额费率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8%   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7%   1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6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6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66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3%   166000

5000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2%   666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1%   1666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数

三、行政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参照民事诉讼案件协商确定。

四、计时服务收费标准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300元至3000元,或者每半个工作日600元至6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五、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 15%--50% 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

风险收费可以采取先行收取基本律师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对于风险收费的法律事务,可以分阶段约定律师的代理或办理目标,并在每阶段目标达到后即按约定收取该阶段的律师服务费。

采用风险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要求委托人对其依约应当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提供相应的担保。

刑事辩护案件,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六、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标准

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顾问费3--3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

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复议、调解以及重大的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七、有关事项说明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相应法律事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司法、仲裁、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上述费用由委托人向收费人自行支付或承担。

律师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包含湖南省内、省外、国内、国外地区等)原则上由委托人承担,具体以委托代理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为准。